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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辅导练习十九(无答案)
编辑整理:中国注册监理师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3-12 9:12:08 打印


在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开标大会上,除了到会的10家投标单位的有关人员外.招标办请来市公证处法律顾问参加大会。开标前,公证处顾问提出对各投标单位提交的资质进行审查。当时有人对这一程序提出质疑。在开标中,对一建筑公司的投标提出疑问,这个公司所提交的资质材料种类与份数齐全,且有单位盖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可是法律顾问坚持认定该单位不符合投标资格,取消了该标书。经过评标后,最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开工后1个月,建设单位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建筑公司暂停施工,建筑公司亦口头答应停工1个月。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建设单位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返工。返工完毕结算时,建设单位认为建筑公司延迟交付工程,应偿付预期违约金。建筑公司认为:建设单位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完工日期,建筑公司为抢工期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建筑公司。建设单位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是建筑公司答应的,其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开标会上可否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这一程序?为什么?
  2.为什么那个被取消标书的单位不符合投标资格?
  3.施工完成后发生的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定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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