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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知识五
编辑整理:中国注册监理师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3-4 9:10:48 打印

合同的履行
  复习提示1:
  
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因此,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变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执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复习提示2:
  
价格变化后合同的履行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复习提示3:
  
当事人合同变更后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复习提示4:
  
抗辩权的分类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一方出现诸如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的;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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