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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承包工程中FIDIC合同条款的应用
编辑整理:中国注册监理师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2-27 8:46:50 打印


谈到普通法体系,我想再补充讲些使用FIDIC或ICE时必备的法律常识。 FIDIC和ICE都屈于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是判例法,属由案例汇成的不成文法,其国现行的是普通法。而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continental law)体系,是成文法,就是说凡事都要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和条文,下分为民法、刑法和商法等。普通法是遵循先例为准的原则,有些类似我们讲的前车之鉴,简单地说,就是强调前边的案例,有了它那么后边的案子就照著判。其商法极为发达。例如抵押贷款,若借款人到时还不了钱,过去有过用抵押物还债的先例,则就可以判定放款人没收借款人的抵押物作为偿还。但由比可能导致不公,这就引出衡平法(rules of equity)。例如借款人用一栋50万元的孔幼魑盅何铮蛞薪杩?0万元,为期一年。借钱当初是胸有成竹到时可以还钱的,因而也没过多地考虑房子的市值问题、然而一年后发生意外,确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这时就把房子没收。但借款人觉得自己吃了亏,认为这样用整栋房子去抵账欠公平、因为即便支付3万元的年息,银行还应再退回他至少27万元才算合理,并因此付诸法律行动。判决是把房子拍卖,卖得40万元现金,结果借款人还给银行23万元,自己拿回17万元。这就形成了衡平法,而且该案例就法定地成为下次用普通法判案的先例依据。FIDIC和ICE因为同属普通法体系,所以过去发生过的案例对考虑问题相当重要,可以说这些案例本身的集合就是法律,尤其是当发生争执或仲裁时,只要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在前边,那么你胜诉的把握就较大,否则会很难说,承包商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 
  搞国际承包工程的人应牢记一句话,也是 FIDIC的宗旨:"承包商做工要得到支付,而业主付款要物有所值"。
(The Contractor gets paid for the work he performs and the Employer gets the work he is paying for.)根据FIDIC的第60,69款,承包商拿不到工程款就可以随时停止合同的执行。如果一个工程出现大量到期不付款,干了半天活,却欠一大笔钱,承包商就应该把工程停下来。"虱子多了不怕咬,欠账多了不怕讨",是有一定道理的。业主欠账的金额在一个合理的范因内,你还可以想办法要回来,如欠得太多了,是个很大的数目,超过了其偿付能力,那么,他就会千方百计地拖下去,甚至不会还你了!所以,"承包商做工要得到支付" 听起来似乎很简单,但作为一名承包商,脑子里应随时装著这句话,同时用来指导自己的日常业务,并以此为依据去找业主、咨询工程师讲理,这在FIDIC的第69款中也有明确规定,打到哪里都是天经地义的。拿不到钱就停工、撤走,最终还是业主怕。如果傻乎乎地给他垫钱干活,没有不吃亏的。 
  业主付甚么钱,你就干甚么活,这一点对中国公司也是很有用的,存在著一个转变观念的问题。例如业主标书里写得很清楚,要承包商修800米的篱笆围墙,你就不要自以为篱笆围墙防不了小偷,而脱离标书的要求去建成砖墙。当你要求按砖墙付钱时,业主就会坚持接合同的规定办,做成砖墙是你的好心,人家只会说声谢谢,钱还是要按篱笆墙的,你只好认赔了。这里想特别提一下,国内施工质量常见恶劣报道,主要是对承包商缺乏经济制约的手段,如往宅卫生间及屋面工程采用24小时泡水试漏就很难实际执行。但是在海外施工,偷工减料是绝对不可取的,连这个念头都不要有,也应该是最超码的职业道德。偷工减料最终不但难以降低成本,反而会引来许多麻烦。海外工程通常有一年保期,在保修期内,业主压著你最高可能达到10%的保留金,至少也要有2.5%的现金,工程干不好,业主是要找承包商算帐的,挑你毛病,不是电插销有毛病,就是地不平,等等。盖房子不是建宫殿,找毛病肯定有,找著了就扣你保留金。然而,另一方面值得主意的是也没必要超质量,你打的混凝土比合同中要求的标号高,业主只会按原低标号的混凝土价格向你支村;业主要求三合板的桌子,你做个纯木的,最后还是只给你你三合板的桌子钱。在海外施工一定要做到:强化质量意识,创立市场信誉。作为承包商,履约就必须得到应有的支付;而作为业主.付款后要得到应得的工程,双方都不要做得太过分。当业主与承包商的矛盾走到极端时,双方经常引用的就是FIDIC第63款与第69款,一个是承包商违约,另一个是业主违约。业主总想引用第63款,承包商却总想引用第69款.尤其是当承包商感到已签合同不好,想解除合同中的义务时,就会想办法把第69款与第66款合用,设法中止合同。因此,第63款与第69款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条款。 
  我们所讲的FIDIC通常是指签约合同中的一般条款,或叫做通用规则,并不是合同全部。合同内容应包括合约、中标通知书、一般条款、特殊条款、枝术规范、图纸、BQ单及各种附件等,这在FIDIC特殊条款的第5.2款里有明确说明。如果你熟悉 FIDIC, 实际工作中就不用去看一般条款,因为都是固定的,通常是红皮FIDIC的覆印件;要看,就是看合同的特殊条款。特殊条款都是对一般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对本项目的特殊规定,具体条件都在特殊条款中。比如说,在投标过程中你想知道,这个项目的计价是用美元还是当地货币,兑换率、物价上涨因素、付款期限都是怎样规定的,这些东西去查红皮FIDIC的条款没有用,因为它只是一个原则,具体操作时,都要看特殊条款。再有仲裁是在巴黎、斯德歌尔摩、还是项目所在国?也都统统在特殊条款中写明。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合同是对双方的法律制约,宁愿不签,也别胡签;一旦签了,必须认真执行,就是赔死你也得干。中国现在是国际仲裁强迫执行委员会的会员国之一,如果签约后你又不干了,业主可以提交仲裁,仲裁之后中国政府要强迫你执行,因为你是成员国的承包商。听说有的公司签了合同之后又没实际能力干好项目,管理混乱,弄得一塌糊涂,死不了,活不成。因此,签合同要特别慎重。好的合同可签:不好的合同千万不能签。宁愿养精蓄锐等待机会,也不去签一个不好的项目,弄得精疲力尽,到头来还是个赔钱的买卖,与其这样还不如存钱吃利息,对此我们是有教训的。 
  顺便谈一下咨询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FIDIC实际是想建立一个以咨询工程师为中心的专家管理体系。从理论上讲,咨询工程师是一个中间人,又是一个设计者,又是一个施工监理,又是一个准仲裁员,更是业主的代理人(但与业主不能有任何依附或从属关系)。咨询工程师是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他在两者之间起著过滤器和筛子的作用,也有人比喻他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有些类似婚姻关系,即签订合同后,大家都要遵守咨询工程师做出的指示,就算这些指示有问题,只要还能承受、没有走到婚姻破裂的程度,就要听从并且执行。当然,如果实在忍受不了,闹到离婚的地步,就只好提交国际仲裁了。国内目前推广的建设监理制与FIDIC中咨询工程师的作用有差异,因时间关系,这里就不再展开谈了。在FIDIC中,解决争端的办法就是仲裁,而第67款中写得清楚,承包商不能跨越咨询工程师就直接去打仲裁。一旦走到仲裁的地步,就是赌博,谁都不能说上了仲裁庭一定赢,因为影响仲裁结果的因素太多:以往的案例、提供的证据、仲裁员的态度、咨拘工程师的意见、你能否把项目的情况说得根清楚,等等。因此,咨询工程师的准仲裁针对一个承包商,或更广泛地说对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是相当关键的。FIDIC的框架关系是业主、咨询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三位一体",就是一种三角关系,但并非是等边三角形,咨询工程师在这个三条关系中靠业主一侧更近些,因为国际承包工程的市场毕竟这是买方市场。可以说,咨询工程师属于高智能人才,几乎是做的无本生意,因为这种工作的技术附加值相当可观,中国公司应该注意开拓设计咨询方面的业务。例如FIDIC第7.2款规定,土建项目中永久工程的施工图要由承包商做。我干过一个世界银行的项目,咨询工程师的年薪是八万多美元,他干甚么呢?从施工到图纸,具体的活全部是我们干的,他就是在施工图上签个字,或给你一封确认信就完事了。国际工程设计咨询费占项目投资的 IO%左右,比国内目前的2-4%要高得多。我在海外项目的实践中感到,中国工程师的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现场经验比外国人要强,但如果作为国际咨询工程师,欠缺的是经济、法律、海外经验、FIDIC的系统知识和综合协调管理能力,也就是说太技术化,同时许多人存在著语言障碍的问题。只要加强这六面的培养和锻炼,提高每个人的整体素质,努力造就尽可能多的复合型人才。我们的工程师在国际工程设计咨询市场上应有一定的竞争力。 
  在海外从事设计咨询方面的业务就要用到白皮 FIDIC。而参加FIDIC组织必须是私人的设计咨询公司,不得是国营或半国营的设计监理部门,因为FIDIC坚持咨询工程师也要有绝对的独立性,必须与承包商或供货商截然分开,目的是防止合约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行政干挠或商业利益的瓜葛。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在使用FIDIC或ICE的项目上,业主不会接受一家综合性公司既投设计咨询标又投承包施工标,或者说不能双重投标,两者只能选其一。当然,交钥匙和带资搞 BOT项目可以例外。这些与中国公司提倡的"集团化"观点是有矛盾的。 
  FIDIC规定每个项目的承包商都要进行资格预审,你想到团际市场上搞承包工程,首先要过资审关。资审有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之分,后审也是经常遇到的,大多用于交钥匙工程,供货合同用后审的比较多;土建工程是预审多。后审就是在投标书中附带提交资信证明、工程经历、财务状况和管理人员履历等。资格预审和后审一般都是采用打分的评估办法,这样相对来说比较客观,常见的是按百分制进行定向评分,再根据综合结果做出最后决策。 
  有些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著一种见标就投、有标就报资审的现象,耗费了大量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我觉得应该改进。在商业经营上有个"二八"法则,讲的是一个企业有100份产品,其中80%是由企业中的20%的人员卖出去的,总经理就应该抓住这 20%,他们是企业的筋骨。作为一个承包商,投标也是如此。投标报价是很花钱的。如果这个标不是你的优势,那就不要去作无谓的牺牲,应该重点突破,要有分析。一个企业的领导,要能抓住主要矛盾,做到当断则断,不行就是不行,不要再去花费不必要的精力和金钱,而且还耽误时间。通过资审后,你有权可以不投,但通过了资审,你又畏缩了,不干了,这也会影响与合作伙伴的关系,与其这样,不如从开始就婉言推掉,不去投。总之、要量力而行,宁愿不干,也别贸然去干。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对当地的承包商都有 7.5%的优惠,你既便与当地承包商的报价相同,他也比你便宜7.5%,这是自然降价。参与这种项目的竞争,如果当地承包商实力较强,你又没有绝对优势,那么只是这7.5%,你就竞争不过人家。有些项目也可能写明,如果海外承包商与当地承包商组成联营体一同竞标,就有权享受这 7.5%的优惠,从而给海外承包商提供了选择机会。过去有的公司见到标就去投,结果投了不少,一个也不中,光买标书也没少花钱。标书是很贵的,少则几十、几百美元,贵的几千美元。如果项目好、你有优势,就是5,0OO美元也要买,要集中全力去投;如果项目不好,就是十个美元也不买。 
  讲讲BQ单。FIDIC的最大特点是单价合同,正因为它的这个特点,才产生出索赔的概念。 FIDIC索赔有很多技巧。单价合同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投标时要把每个单项工程的单价定死,而验工计价是看你干的活多少,工程数量是在变动的,第 55款对此有十分清楚的说明。FIDIC在签约之后,从来没有一个合同的合约总价与完工总价是一致的,这是绝对真理。一个有能力的承包商应该为之奋斗的是使履约金额大于签约金额。但如果你合同中单偿报得很低那么还是少干点好,因为干得越多赔得越多。作为企业的领导,应该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实施的项目是采用FIDIC,有三个大的创收支柱要抓住:一是索赔;二是变更令,简称VO,见FIDIC第51、52款;三是调价公式,即平时讲的物偿上涨这类概念。调价公式里面包括一个兑换率的概念,尤其在承包国际工程时,兑换率相当重要,是固定汇率还是变动汇率,外汇占的百分比,等等,见FIDIC第70、71、72款。我同FIDIC及ICE打交道有十年了,可以说使用它们时的赚钱之处就是靠用好以上三点。因为这两个合同的原则都是不期望承包商在投标时就把各种风险因素和未知费用全部事先打进标价里,使得报价含有水份和难以进行相互比较,而是主张通过合同手段及条款规定,由业主额外随时补偿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分生的有关经济损失。 
  关于索赔。我的体会是:索赔,谈何容易!因为不是你想索赔就能真正得到索赔的,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形,甚至会伴随有负面影响,业主也要展开反索赔,这就存在一个权衡利弊的问题。当然,承包商应该依据合同条款努力拿回尽可能多的索赔。在FIDIC里索赔的条款很多,例如第12、13、40、52.5、65款等。其中第12款很重要,承包商一般在索赔时会经常引用这个条款,可以说是索赔的基础,必须记住。第12款的中心意思是: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编制标书时不可预见的事情,才可以索赔。如果是单价报低了,那活该。承包商在投标首封函里就声明过:"我已经认真地研读了标书,对标书条件了如指拿,所有报价不变。"根据这句话,业主就可以拒绝你的索赔;除非发生不可预测的事情,你才能利用第12、13、40款或特别风险条款等进行索赔。即便这样,业主也会和你争执, 实在达不成一致时就要打仲裁。仲裁真正进行起来往往象马拉松, 是件非常头疼的事,而且最终未必胜诉。有人讲:"以低价拿标,靠索赔赚钱"。我个人不同意这种说法,起码我所参与的工程实践难以支持这种说法。尽管我经手的工程中也有一些靠索赔创收的,例如曾干过一个1,OOO万美元的工程,通过索赔拿回了440万美元.比例不算低。但我仍认为:索赔,谈何容易!是否可以这样说:索赔可索而常遇不赔,承包商又不能无论金额大小都去付诸国际仲裁。把报价建立在没有把握的索赔期望上是要吃亏的,尤其要杜绝以自杀性标价竞争项目的现象。必须脚踏实地,绝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 
  关于变更令:现在不少书中过分强调索赔,从而导致不熟悉实际情况的人对索赔形成认识上的误区,似乎索赔是万能的,甚至可能有索赔是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创收的唯一办法这种印象。但我倒是主张靠变更令赚钱,而且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靠变更令赚钱既容易又保险又方便,没有什么争端,往往一句话、一个概念,就能多赚几万美元。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执行合同 BQ革中没有列出的工作任务,通常是让咨询工程师按FIDIC的第 52款发出变更令而指示承包商去完成。要想主动用好变更令是需要技巧的,必须依靠智慧。 
  为甚么现在人们仍在使用 FIDIC的1977年版,而不使用1988年版?我想还有一个原因是1988年版的第 52.3款把变更令中的调价幅度给改了,变成了士15%,原来是士IO%。应该说对于承包商,这个数是越低越好。1977年版规定.当你的工程数量变化超过士10%,可以调价,这时项目的价格就能涨。而在I988年版就放宽到士15%,就是说工程数量变化要超过士15%时才能调价,这显然对承包商不利。 
  关于调价公式 即价格调整,FIDIC第70款都是在谈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利用调价公式进行价格调整走一种潜在的、比较容易赚钱的方法,我觉得其实用性胜过索赔。调价公式的钱是赚在签约之前而不是之后,承包商手中的主动权相对较大。你在签约前把价格公式算好并说服业主接受下来,就注定了签订合同后必然赚钱。确定调价公式时会涉及许多数据,因比在投标过程中要有人专门做好测算比选,可以利用计算机进行这项工作,假设几个未扣数和系数输入计算机经运算选择出最佳方案,并要找到理由和证据说明你得出的公式是合理的。一家中国公司就是在签约时把调价公式中的一个系数稍做变化,结果到项目完工赚了几百万美元,最后弄得咨询工程师和业主哭笑不得。当然,用好调价公式有很多具体运作分式,例如物价指数的确定、采用甚么指数、提供相关证据,等等。 
  再讲讲不可预见费,这也是 FIDIC第 58款中的内容包括按点工(daywork)的标准发出变更令。标书里的不可预见费与国内概念不大一样,其意思就是业主预留出一笔钱来支付他没有想到的可能发生的费用,摆在BQ单项下,通常为合同总偿的 2.5%-5%,索赔除外。一般在标书中,它不是明列5%,而是列出一个具体数,比方说100万美元或200万美元。承包商在投标时都想揣测标底,怎么分析?有个可供参考的技巧,就是反过来算。从标书里可以查到不可预见费的具体数,又知道在 2.5%-5%之内是合理的,反过来一算,再加上专业知识和投标经验,就能大致判断出标底来,至少可以知道一个范围,这对承保商在报价时做出最后决策也许会有帮助。利用 FIDIC条款中的不可预见费和点工赚钱也很容易。 
  承包商在涉及到不可预见费项下所列的点工付款时,应该力争采用英国土木工程承包商协会编制的点工费率标准因为这种标准的费率较高,对承包商创收十分有利。例如承色商对点工的工费、材料费可以再额外加收12.5%-133%的管理费,其中色括各类保险、零小工具、运杂费等项内容,光是人工的现场交通就可加收12.5%的管理费,对雇佣分包商从事点工也可加收64%的管理费,而设备有些仅半年就把折旧摊销完了,因此机械点工的每小时收费相当惊人。我参与实施的一个海外公路翻新项目,不可预见费里准备出 23万美元的点工用于维修既有道路,但合同规定使用我刚才讲到的英国点工费率标准,结果实际上发生了点工 70多万美元.还是在咨询工程师一压再压的情况下。由于这条公路是进出该国首都的主要干线,绝对不能断道施工,业主也只得硬著头皮按照英国点工费率标准支付我们的道路维修费,以保证这条公路的畅通无阻。 
  对承包商来说,经济效益是第一位的,没有经济效益,企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但赚钱有多种方式,所谓生财有道,其中掌握报价阶段的技巧是很重要的,要从一开始就为以后在项目实施中赚钱打下伏笔,用尽可能少的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回报。现在讲讲不平衡报价。 
  FIDIC是单价合同,它强调量价分离,即工程数量和单价分开,使用过程中是量变价不变。投标时承包商报的不是总价,而是单价,单价乘以业主认可的数量后才汇总出工程的总价。而这个总价是理念上的东西,实际上的总价是在履约过程中通过验工计价得出的。数量的计算,要看咨询工程师的现场监工和你的配合了,比方讲挖坑,如果监工睁一眼闭一眼,皮尺松一松,可能几千美元就进来了,知果眼睛睁得大大地盯著你,你的钱就没了许多,这就要求承包商学会用活第 56款,包括在实际工作中搞好对外交涉。因此我觉得报价技巧中有两条,企业领导心中一定要有数:一个叫多收钱,一个叫早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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