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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中责任开释条款的应用案例
编辑整理:中国注册监理师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2-15 8:42:08 打印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都列有责任开释条款,当发生特定事件或遇到不利的外界条件时,业主能根据这种条款开脱责任及可能承担的责任,而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承包商没能采取预防措施。

  首先是招标文件要求承包商在投标书中确认:“研究了XX工程的施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后,根据上述条件……按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要求,同意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及修补其任何缺陷”,以此限定承包商投标的前提是充分考虑了各种施工条件和风险,其报价已经包括了承担合同的一切义务所需费用,出现问题后无法要求调整价格,更无法推脱责任,构成承包商的无条件投标。

  其次是“现场考察”,规定“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前,发包人应提供给承包人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根据有该项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人应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有关的可得到的资料进行了视察和考查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和意外及所有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要求承包商对报价的完备性负责。

  我们来看一个工程案例:

  「案例」某工程管桩(打桩工程由业主分包出去了,不在总包范围内) 因为地下淤泥层很厚而出现倾斜,必须重新回填后再打管桩。事情发生后,承包商发函要求业主补偿费用,业主引用责任开释条款,回复了承包商。

   XX公司:

  贵司“关于4栋偏桩、断桩处土方开挖方案的函”已收悉,对贵司于文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说明,希贵司知照:

   1、附件一的工程照片显示土体干爽的地方管桩存在大幅度偏位,贵司将4栋工程桩偏位的原因归结为淤泥沉积量大的证据不足。

   2、在XHW三期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人应被视为已经视察现场……并收集了一切可能影响他的投标书的所有资料”(详见XHW三期施工招标文件-工程规范-甲部(开办项目)第5/19页第A-5条)。在《XHW住宅小区三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指出:“淤泥层层顶标高最大值为1.76m,层底标高最小值为-12.89m”(第7页),而地下室正处于上述标高值中间。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应该预见到淤泥挤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我司认为贵司在报价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此种情况带来的风险并计算了相关费用,因此,即使4栋工程桩偏位是由于淤泥沉积量大造成的,也应由贵司承担费用。

   3、贵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程桩偏位。在贵司提供的《XHW三期B区地下室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和实际施工过程中都没有采取任何保护工程桩的措施,监理公司在贵司施工方案报审表中慎重提出:“土方开挖应保护好工程桩”,遗憾的是,贵司对于监理公司的警告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贵司理由不充分,所发生的费用由贵司承担。

  此致

   XX公司

  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回函后不服,再次致函业主指出:

   1、土体干爽的地方工程桩存在大幅度偏位正说明了此处地质情况的复杂性。

   2、承包商在短短二十几天时间内不可能对地质情况完全了解。

   3、我司采取了大量措施来保护工程桩,如打钢管桩,支挡土板,标视工程桩位等(附有照片),整个地下室只有4栋的桩出现偏位,正说明我司采取了大量保护措施。

  业主再次复函承包商

   XX公司:

   1、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有关的可能得到的资料进行了视察和考察,并在递交标书之前已自行察明了以下情况:(a)现场的地形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b)水文和气候条件……”(详见合同文件第C21/65页第11条-现场考察)。贵司在函件中表明自己“不可能对现场的地质资料有详细的了解”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说法,合同的严肃性又何在?

   2、贵司在土方开挖中采取何种保护工程桩的措施?贵司在函件中指出司采用了三种措施来保护工程桩:“打钢管桩,支挡土板,标视工程桩位”。然而正如贵司提供的工程照片所示,“打钢管桩,支挡土板”均属于保护基坑边坡稳定的措施,难道如贵司函中所说的“标视工程桩位”能够保护工程桩?

   3、自XHW三期B区开工以来,贵司工程进展极其缓慢,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均不完全到位(详见我司三期项目A部于2002年12月30日发出的《关于加快B区施工进度事宜的函》),在这种情况下,我司仍然借给贵司B区项目经理部70万元的备料借款,希望贵司认真、全面地理解合同文件的精神,保持正常心态,客观公正地看待上述问题,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尽职尽责,把工程进度搞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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