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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案例辅导资料:《条例》产生的过程及原因
编辑整理:中国注册监理师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8-1-5 10:55:02 打印

内容提要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重点难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
建设活动监理,施工的安全责任
内容讲解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一部调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行政法规。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产生的过程及原因
经济建设需要,建筑业发展迅速,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主要原因是:责任不明,投入不足,监督不够,应急救援不及时等原因。条例也是在这一大环境里逐步清晰然后出台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一)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
(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8)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即: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条例》对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也据其特点规定了相应的安全制度和责任。
(二)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1)关于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重要的责任。第7,8,10,11条比较明确。
(2)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是在第14条。
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关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条例》用较大篇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涉及条款比较多了,如:第20—38条都是。
(4)勘察、设计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安全责任。
(5)其他参与单位责任:如:第15,16,17条,第19条
(三)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12—13条
(四)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该《条例》主要遵循了五大基本原则
1、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肯定了安全生产在建筑活动中的首要位置和重要性,体现了控制和防范。例如: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是以人为本,维护作业人员合法权益原则。
对施工单位在提供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业与生活环境标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例如: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坚持法律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对重要安全施工方案专家审查制度、专职安全人员配备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是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原则,注重保持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
5、是职权与责任一致的原则,明确了国家有关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权限,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给予的行政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例如: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四、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内容审查
在具体程序上,监理工程师应当孰采图纸等设计文件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书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一般包括:
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不是技术性审查。监理只是负有监理责任,不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技术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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