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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附录
编辑整理:中国注册监理师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7-12-29 9:09:33 打印

附录1

  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考中心函[2007]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大连市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做好各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国考试为合格,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当年全部通过的合格。

  三、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席卷上作答,请各地给每位考生发2张草稿纸,考后收回。其余3科为客观题,为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四、阅卷工作由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请按要求及时做好评卷工作,于20086月底前上报成绩信息。

  五、考试管理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有关信息代码不变。为加强考 数据统计分析,为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大考生提供优质服务,2008年资格考试全面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我中心在制作2008年资格考试前模板时,按照《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43)的要求,将调整报名数据库结构,增加报名信息,请各地按照文 要求通过网络采集报名信息,暂时 备条件通过其它 式采集报名信息的,也要按照新的要求采集报名信息,确保报名信息完整、准确。

  六、考试费用上缴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的规定,每科次为7元。各地的收费标准请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申报。

  七、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有关考务问题与我中心教务一处联系,有关考卷方面的问题与中国建设监理  联系,联系电话:010-8836498868346982

  附件:1.200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时()

  2.200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录2

  200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510  上午:9001100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200500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511  上午:9001100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600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附录3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监便字[200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军总后营房部工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人事部人办发[2008 8]《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00年起,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均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为做好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人事部人办发[2000]8 文转发给你们,将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20008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O三月八日

  附件:

  关于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城市人事局:

  根据《关于印发<200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的通知>(人办发[1999]89)精神,为积极稳定地做好2000年下半年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考生复习备考,现将《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专业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对经济考试中的三个专业进行调整。一是取消工业经济,增设工商管理专业;二是增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将原劳动经济并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三是旅游经济中的旅行社子专业2000年度暂停考试,专业调整后,报考工业经济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工商管理专业的考试;报考劳动经济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考试;报考旅行社子专业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经济考试中相近专业的考试(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两专业的考试内容见考试吧纲)

  三、根据专业  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和各行业的要求,自2000年起,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 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根据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要求,国际商务师和助理国际商务师须通过专业知识、理论与实务和业务外语三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五、参加1999年和2000年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知识、理论与实务两科目考试并合格者,其成绩在2001(2001)以前有效,在此期间达到全国职称外语等经考试国家规定的相应级别资格标准后,方可取得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自2001年起,参加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知识、理论与实务两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必须在当年或以前举行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相应级别考试中,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外语合格证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方可取得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相应识别的资格证书。

  六、请各级 职改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国职称考试 作座谈会  ,切实抓紧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准备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2000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

  二OOO二月二日

  附录4

  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建监[1996]4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国务院各部门有关司、局,解放军总政科技术文职 部局,总后营房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建设部、人事部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自1997年起,在全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灶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理管理工作。

  ()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试报名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办一次。

  ()考试科目:《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批准。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种。

  ()1970年以前(1970)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15)

  ()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五、具体事议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持报名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坚持考增分开的原则,参与考前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自愿参加考前培训,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考生参加考前培训。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 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明;

  3、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各地在具体*作中,要严格执行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各项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使用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六、本通知有 报名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归人事部;有关考试吧纲、教考教材、培训等业务工作的解释权属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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