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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浅谈工程施工索赔
编辑整理:中国注册监理师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7-11-15 14:39:32 打印

 1、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建设单位)对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一般来说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方式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需要通过谈判、诉讼或仲裁等合法途径或程序,要求业主偿还在施工中损失的费用。 
    2、索赔的意义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合同是索赔的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从开工后,施工人员就必须将每日的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对比,索赔的依据在于日常合同管理的证据,要想实现索赔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2)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顺利进行,如期完成,早日投产取得收益,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工程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作为施工单位要实现合同目标,实现索赔,就必须加强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严格、更细致的管理。 
    (3)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尽可能的损失得到补偿,就会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工程施工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 
    (4)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使施工单位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施工单位为了挽回损失,通过索赔加以解决;显然,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施工单位必须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 
    (5)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索赔是国际工程建设中非常普遍的做法,尽快学习、掌握运用国际上工程建设管理的通行作法,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对我国企业顺利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3、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如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这种分类能明确指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所在,使业主和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如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就是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违约罚金的发生;费用索赔就是要求业主或承包商双方补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如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一定的索赔权。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如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商同分承包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供应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向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的索赔等。 
    (5)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如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工程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频率高,索赔费用大;商务索赔是指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 
    (6)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如单项索赔和总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按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总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4、索赔的程序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 该过程大致可划分为5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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