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1.投资“三超”是指「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
2.建设工程监理制于Il988年」开始试点,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1.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2.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的决定权。
3.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瞿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4.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
6.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7.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1「授权」。
8.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
9.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10.工程监理企业参建的所有建设行为实施监理要根据「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11.建设单位委托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工程监理企业只能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施工行为实行j|鑫理。
12.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13.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
14.工程监理企业依据哪些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监理,视委托监理合同的「范围」来决定。「全过程监理应当包括咨询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决策阶段监理主要是咨询合同」、「设计阶段监理主要是设计合同」、「施工阶段监理主要是施工合同」。
15.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17.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做了具体规定的是「《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8.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见下表。
|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
|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
|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等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
19.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有:「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
2.建设工程从其业务性质方面定性,具有「服务性」。
3.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这就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服务」的内涵。
4.监理的服务性是指:「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
5.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6.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是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7.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要力求在计划的目标内建成工程。
8.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如下。
(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
(2)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
(3)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
(4)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5)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
(6)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7)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9.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10.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这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的「独立性」要求的。
11.「公正性」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12.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排队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这说明了建设工程监理具有「公正性」。
13.当委托单位与承建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企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进行管理服务。
四、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1.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包括:「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2.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条件下,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协助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咨询结果(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或「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
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这一作用表现为「除政府的监督管理以外,建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约束机制」。
4.约束机制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
5.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最基本的约束机制是「政府的监督管理」。
6.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与施工阶段的监理相比,在「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为实现建设工程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良好的基础」等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
7.工程监理企业要发挥其有效规范的约束机制,必须「规范自身的行为」,「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8.监理人员必须都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专业人士」。
9.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三种不同表现:
(1)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陵资额最少;
(2)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
(3)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盗最大化。
五、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1.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自「建设项目管理学」。
2.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中,强调了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地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1.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2.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就是「只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
3.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人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
七、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是:「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
2.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师项目管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
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结构的建立趋势是建立起「能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能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如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能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的大型监理企业」、「能承担某一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型监理企业」、「只提供旁站监理劳务的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
八、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相关和法律效力
| 建设工程法律 |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
|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 | 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
|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 | 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 |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内容 |
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 重点,以建筑活动数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 |
| 立法目的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 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
| 调熬的对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的主体 |
| 调整的行为 |
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
| 基本要求 |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 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政府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承包单位】、【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在承包单位采购方面的行为限制。
4.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
5.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6.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7.工程j|鑫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8.按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9.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用【保护环境措施】。
12.建设单位应办理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
13.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14.建筑施工企业应为有关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5.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6.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
17.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其设计文件应当达到【规定深度】并【注明合理使用年限】。除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九、建设程序
1.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
2.投资建设一项工程应当经过【投资决策】、 【建设实施】、【交付使用】三个发展时期。
3.建设程序内各阶段之问存在着【不能随意颠倒的严格的先后顺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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