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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考试辅导
编辑整理:中国注册监理师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7-2-27 12:00:32 打印


一、基本要求
    了解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工程监理企业规章制度。
    熟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工程监理费的构成。

    掌握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和素质 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准则。
    二、重点难点辅导
    (一)监理工程师
    指经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井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
    监理丁程师不仅要有理论知识,熟悉设计、施工、管理,还要有组织、协调能力,掌握并应用合同、经济法律知识,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岗位责任的签字权。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但尚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员。监理员没有相应岗位责任的签字权。
    (三)监理工程师的素质
    (1)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
    (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3)良好的品德;
    (4)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四)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搅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单位、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由地开展工作。
    (五)FIDIC道德准则
    (1)监理工程师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要求;
    (2)监理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3)监理工程师的正直性要求;
    (4)监理工程师的公正性要求;
    (5)监理工程师的对他人的公正要求。
    (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井建立在委托监理合同的基础上。
    1.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监理工程师名称;
    (2)依法自主执行业务;
    (3)依法签署工程监理及相关文件井加盖执业印章;
    (4)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2.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委托监理合同开展工作;
    (2)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在执业中保守委托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行业务;
    (5)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七)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缕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其连带责任的基础是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或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安全生产责任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八)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
    1.报考监理工程师的条件
    (1)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
    (2)要具有一定年限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1.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目的
    (1)促进监理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提高业务水平;
    (2)统一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标准;
    (3)有利于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
    (4)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才库;
    (5)便于同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工程监理市场。
    3.考试管理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管理。
    4.监理工程师注册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不同分为: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
    国务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井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未提出异议的予以批准确认。初始注册
有效期为2年。
    初始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需要办理续期注册。有效期同样为2年,从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计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注册内容发生变更,应向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办理注册变更注册后,一年内不能再次进行变更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是政府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人控制的有效手段。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家企业,按照专业类别注册。
    5.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年都要接受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方式:脱产学习,集中授课,参加研讨会(班),撰写专业论文等。
    (九)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
    1.工程监理企业
    指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
    2.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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