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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法规讲义[1]
编辑整理:中国注册监理师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6-12-6 9:58:34 打印

科目3: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考生了解、熟悉和掌握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方法和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的程度,以提高考生的监理理论水平。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了解: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建设工程监理发展的趋势;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熟悉: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性质和作用;建设程序。 

1、建设工程监理制产生的背景 

    从新中国成立直至20世纪80年代,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由国家统一安排计划  (包括具体的项目计划),由国家统一财政拨款。80年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务院决定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例如,投资有偿使用(即“拨改贷”)、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等。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形式,已经势在必行。否则,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  

    通过对我国几十年建设工程管理实践的反思和总结,并对国外工程管理制度与管理方  法进行了考察,认识到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一大批专门的机  构和人才,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应当走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在此基础上,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2、建设工程监理发展的趋势 

    (一)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 
    (三)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应当通过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业政策引导,在工程监理行业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监理企业与专业性监理企业相结合、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按 工作内容分,建立起能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专业 监理任务(如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按工作阶段分,建立起能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的大型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型监理企业和只提供旁站监理劳务的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 

    (四)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  

    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做好充分准备,不仅要迎接国外同行进入我国后的竞争挑战,而且也要把握进入国际市场的机遇,敢于到国际市场与国外同行竞争。在这方面,大型、综合素质较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率先采取行动。 

3、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 

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2.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一览(见教材)  
    监理工程师应当了解和熟悉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并熟悉和掌握其中与监  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与建设工程监理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分别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教材中对它们的内容介绍得尚不够具体,因而考生还必须结合 原文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学习,对此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3、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自建设项目管理学。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提出建设工程监理制构想时,还充分考虑了FIDIC合同条件。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接受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工程上普遍采用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这些建设工程的实施效果都很好,受到有关各方的重视。而FIDIC合同条件中对工程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的要求及其对承建单位严格、细致的监督和检查被认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中也吸收了对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要求,以保证在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强调了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4、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  
    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它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认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就是为建设单位服务的项目管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三)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我国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所达到的深度和细度,应当说远远超过国际上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深度和细度,这对保证工程质量起了很好的作用。 

    (四)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我国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市场准人采取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  
    双重控制。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至少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5、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1.项目法人  
    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项目法人的设立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组织形式和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 

    4.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2)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 

    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下列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招标方式和程序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招标程序:招标过程可以分为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3.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 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设工程监理制 

    1.建设工程监理准则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    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3.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规定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制度(详见第二章第四节)

    5。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详见第二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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