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标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 11月30日前 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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